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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外卖小哥深夜在公厕昏倒后猝死,生前常工作至凌晨

  • 经济
  • 2025-04-05 14: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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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算法的驱动下, 外卖骑手在高压的工作环境中 常常面临 巨大的时间压力和身体负担,影响身心健康。

2023年8月,一名外卖骑手小徐 送单至深夜在公厕昏迷,之后不幸猝死 ,家人根据“众包骑手意外险”找保险公 司理赔60万,却遭到拒绝,最终,年迈的母亲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最近该案件的审理有了结果,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以调解结案,约定由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

法官曾透露,小徐一般是从早上的十点多,工作到次日凌晨的一点钟。

外卖小哥深夜在厕所昏迷后猝死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时间回到2023年8月的一天, 晚上十点多,41岁的众包骑手小徐被发现晕倒在上海松江区一处公共厕所里,送医抢救后诊断为脑出血。(补充:外卖骑手分为 “专职”和“众包”两种。绝大多数骑手属于“众包”,就是兼职,他们以个人方式参与平台配送,按单赚钱、自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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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救治无望,为了让小徐在弥留之际能与家人团聚,小徐哥哥连夜把他带回老家。“ 医生病危通知书下了,说抢救不过来了,大脑血管破裂,做手术做不了。我们这里有个风俗习惯,人不行了,最好回家里,人走在家里走。”

回家途中,小徐不幸离世。 他的家人了解到,小徐曾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猝死赔偿金有60万元,于是找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后起诉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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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单约定,猝死保险金的理赔条件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 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死者他是在送完外卖这一单,去洗手间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他是脑出血猝死,我认为,他还是处于持续工作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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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被告保险公司却认为,当天小徐突发疾病时已经结束了工作,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且小徐在未经充分治疗的情况下,被家属接出医院,在送回老家的途中死亡,也不满足“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赔条件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说,小徐最后在返回安徽路途中死亡的,没有在医院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家属主动要求出院,如果不出院,小徐有可能得到更好地救治。

一审法院:保险公司赔60万元

二审调解后约定保险公司赔50万元

那么,小徐的情况 是否符合猝死赔偿金的理赔条件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徐历史接单记录中显示,他一天中经常出现多次开工、收工的情况, 事发当天的"收工"状态并不意味着小徐已经结束了当天的工作。

陈巨澜 松江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从徐先生的日常工作时间分布来看,一般是从早上的十点多,工作到次日凌晨的一点钟。而本案的这个事故,是发生在晚上的十点多。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大概率还是处于一个工作的状态。

外卖员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所以保险公司以昏迷的地点是厕所为由,认为这不在工作岗位上。我们觉得这一点,也是不符合我们的生活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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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符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赔条件,法院也与医院确认了小徐当时的情况。 陈巨澜松江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表示,经确认,小徐当时基本上是 没有生还的可能性 。把小徐带离医院返回家中,与母亲进行临终告别,符合家属和患者的一个精神需求。 保险公司不能轻易以此为由,剥夺家属理赔的权利

随后,上海松江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偿付小徐母亲保险金6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以调解结案,约定由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

类似案件:郭某配送途中意外死亡遭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64万元

甘肃高院4月3日披露了一起类似案件 :2024年2月15日,被保险人郭某(某平台外卖骑手)在给客户配送物品途中从楼梯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4万余元。郭某为众包配送员,投保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众包配送员郭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保险理赔事宜无果,遂酿成纠纷。该案开庭后,因原告律师无法取得被保险人郭某非正常死亡时间段的街面视频监控等关键性证据,案件陷入僵局。

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原告律师的申请,依法签发律师调查令。 2024年8月30日,原告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前往某公安分局,调取郭某非正常死亡时间段的街面视频监控,该分局调取监控并出具事故情况说明,清晰还原了郭某某死亡前的行动轨迹,为法院审理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事实认定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第二次开庭质证,被告律师对律师调查令调取的证据予以认可,并反馈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的保险身故受益人提起本案之诉是郭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而引起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保险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郭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

法院认为某公安分局的“情况说明”清晰描述事故当天郭某送外卖地点某某小区的楼梯上有疑似血迹,经DNA比对,该疑似血迹为死者郭某所留,结合众包收入支出明细、郭某非正常死亡时间调取的街面视频监控证据,足以证明被保险人郭某在外卖配送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向郭某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60余万元,医疗费4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郭某作为消费者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郭某死亡后,其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案涉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理赔,郭某的身故受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法官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解决关键证据难题,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受益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医疗费64万余元,切实保障了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使其家庭生活得到保障。这不仅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与认同,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促进民生保障体系规范化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中的司法护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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