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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失火致妻儿殒命 物业被判担责 救援存过错

当邻居家燃起的大火无情吞噬了一家三口中的妻儿生命,而小区物业的消防室在关键时刻无人值守,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报警、辅助消防员救援时,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小区物业在火灾早期处置和救援中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27万余元。

何某、王某飞夫妇及其子小何居住在南京市鼓楼区海德卫城小区3幢2单元2203室。2023年2月3日18时44分左右,隔壁2202室业主沈某发现家中主卧室起火,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并从安全通道步行下楼。同一时间,该楼层过道及电梯厅的感烟探测器开始报警。由于感烟探测器与物业公司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报警主机相连,消防报警主机持续报警,但事发时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

18时49分,物业公司保安队长费某接到小区保安电话得知火情。待其赶到现场时,消防救援人员已到达单元门口。18时50分至55分左右,沈某下楼至单元门口,此时消防救援人员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已准备开展救援。然而,居住在2203室的王某飞和其子小何在此次火灾中不幸丧生。

何某及亡妻王某飞的父母认为,物业公司消防值班室无人值守导致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且未采取制止、疏散、救援等措施,也未及时向消防员提供户型图等救火救人应有的帮助,存在重大失责,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物业公司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4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沈某已赔偿何某等人30万元,且因涉嫌失火罪被取保候审。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物业公司存在日常管理疏漏,但这些疏漏与王某飞、小何的死亡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何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何某等人称一审法院忽略了物业公司的重大失责事实,包括消防室无人值守、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及报警,客观上对救援造成影响;消防员因物业未能及时提供入户图,直到19:09以后才上楼找到并救援王某飞、小何,间隔时间达25分钟之久;此外,2202室业主长期在过道和走廊堆放杂物,堵塞逃生通道,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应急处置不力。依据案涉《火灾调查报告》认定,物业公司在火灾发生初期烟感器报警后,因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守,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险情,导致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早期处置措施,以阻断或降低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消防人员到达小区后,物业公司也未能提供事发楼层浓烟蔓延的任何信息,辅助消防救援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人员对该火灾险情的判断和营救工作。

因此,南京中院认定海德物业公司在火灾早期处置和救援中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事实,酌定物业公司对各项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求,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各项损失合计2752615元,由物业公司赔偿10%即2752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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